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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時候努力不一定有結果,但不努力一定不會有。像求子之路努力許久,這是真的努力也不一定有果的,但至少我努力過了。

結束了工作,想著要好好減重,天天運動下,這檔事竟然也是努力無果的><。加上職訓未能入訓,所以也不容自個再怠惰,決定求職的我,開始積極應徵。

只是通常你想應徵的不一定有面試機會,而未應徵的一堆通知面試,上週選擇了一間覺得可去了解的公司- 慶昌建材有限公司,因為離家近,薪資水平也在能接受的範圍,小小公司卻感覺營運還不錯,闆娘也清楚告知了薪資結構…,但急需人員立即能就業,因剩下的二天有私事,所以最後談定週一上班,而叮嚀著若無法前來上班,一定得先行告知,這當然是基本的禮貌。

返家後,曾想著這差一週的就業,將造成補助少了二萬多,而且四月不足月就業,加上她所說的薪資結構,保守估算大約一萬左右,但幾經考慮,未去電回拒。想著以往的職業諮商,總勸說這補助是一時的,若有自身評估接受的工作,不該輕易放棄可能較長遠的工作。

離家近good

工作僅事務,較無過往的壓力good

沒在加班good

員工工作多年,是買房而要離職找能加班的工作good

薪水雖無較高,但離開業界許多,這薪也能接受good

唯一中午無休息,以及8點要上班,需調適。

等待上班的這二天,卻接連至少二個積極面試通知,也因此而回絕。一直9點前上班即可的我,今兒一大早要去8點的班,沒想到到了現場,其實看到空的位置已有東西,加上週末要補寄求職記錄時,職缺卻已關閉的連結。而像是老闆的先生,聽到報到的我,好像有點疑惑,CALL著當天面試的闆娘前來。

沒想到沒想到,一句歉意都無,無事先電話告知改錄用先行能報到的人,反而回我,是說會再通知!!傻眼,面試當天,明明就一再叮嚀週一上班,如果不要來要告知,我也說這是基本禮貌一定的,當時還一直要找名片給我,我還表示有公司電話。結果過去一直做求職服務的我,竟然弱勢的遇上這事,還因此推掉面試,而我也不想爭吵,畢竟我也沒錄音,也自我抒解這也算慶幸,若是入職後,原先說的薪酬、或規範都任意不算數呢?所以當下也無謂的表示我回去。

回來自省了一下,這不曾遇過的鳥事,G了一下,這類情事。原來能有這般效力,即便還未入職,雙方在文字或口頭應允下,都將成為勞契。若因故造成求職者損失,是需要賠償的。雖我還是相信公司非惡意,但這任意而為,還顛倒事實,其實也很不道德。若人人走法,我想公司也吃不消,有許多仲裁公司敗訴。

以下為其中一則仲裁供參,要留意收到錄聘通知,不過以此篇而言,前半段似是勞方需延期到職致取消聘僱,但後半段又表示勞工能如期上班,所以是否公司仍取消錄取所致。

https://ilabor.ntpc.gov.tw/news/release/content/723124716

 

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規定,只要勞工與資方對於報到日期、工作時間、休假、薪資與工作內容等勞動條件能達成共識,勞動契約就會成立,至於勞工實際上是否已經開始上班提供勞務,並非必要的條件。

簡單來說,當求職者去面試完工作,無論該公司事後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明確的報到日期,只要求職者也有明確回覆願意接受該工作的意思表示,雙方的勞動契約就已正式成立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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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miya12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